为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丰都法院选取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印发,以此推动法院充分认识小额诉讼的重要意义,推动小额诉讼“应适尽适”,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在“闲鱼”APP上以48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一辆摩托车。当月25日,李某支付3000元定金,并在之后两天内将余款45500元支付给张某。3月1日,张某表示已将车辆发快递物流,但李某数日后仍未收到货物。3月9日,因张某实际未发货,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退还李某全部购车款,截至4月底,张某尚有36000元未归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偿还购车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考虑到本案属于因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原告现处广东,路途遥远,若通过线下开庭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鉴于此,人民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通过“云上法庭”在线进行庭审。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以及微信截图等证据,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某未按约发货,经协商同意退款,但经催收未按时退还剩余购车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购车款36000元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优先采用在线诉讼方式进行审理。本案是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小额交易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应适尽适”原则,依法对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同时,本案原告已通过网上立案并提交网上开庭的申请,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寻求互联网司法运行模式与小额诉讼的契合点,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征得被告张某同意后,通过“云上法庭”对本案进行在线庭审,大幅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小额诉讼“快立、快审、快结”提供了范本。
案例二、张某诉刘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滴滴、高德平台的签约司机,2024年2月15日张某驾车沿重庆市丰都县省道102线行驶至安宁加油站路段时,被刘某东驾车追尾,造成张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东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的车辆于2024年2月17日送至保险公司合作修理厂维修,于2024年3月3日接车,共计维修15天。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东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属于网约车司机等特殊经营主体,对于时间管理有特殊需求,人民法院按照“快审、快结”的办案理念,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送达庭审录音录像确认书,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无书记员”庭审模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的车辆是营运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的停运损失,刘某东应当承担。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车辆维修15天,平均每天运营收入约200元,故判决刘某东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应有序规范适用程序,提升小额诉讼质量效率。该院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对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进行探索,并推动打造“小额诉讼+无书记员”庭审模式,该模式打破传统庭审模式的局限,在无书记员记录的情况下仍可开展庭审活动,突破了人力记录速度,提升了庭审质量、效率和效果。该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在征得张某、刘某东的同意后,采取“无书记员”庭审模式,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替代法庭笔录,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蔡某甲诉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甲系丰都县社坛镇某村年过七旬的农民,被告蔡某乙系该村登记在册的“新农人”,主营农药售卖数十年。蔡某甲称其于2023年在蔡某乙处购买农药杀虫,使用后其种植农作物大量死亡,遂要求蔡某乙赔偿损失。蔡某乙辩称蔡某甲出示的农药包装袋并非自己售卖,农作物系蔡某甲自身用药不当才死亡,并对其提出的财产损失金额表示质疑。双方争执不下,经村委会、派出所调解无果后,蔡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蔡某乙赔偿其农作物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了解到,蔡某甲辛苦经营的农作物确实遭受损失,而蔡某乙作为农药经营者,确实没有完全尽到科学推荐和说明用药的义务,但蔡某甲已年过七旬,对相关证据的搜集能力较弱,如直接以“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纠纷并不能得到实质性化解,蔡某甲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为此,综合全案考量,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院决定通过调解化解本案,又鉴于本案系涉农纠纷,该院特邀农业领域人大代表前往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人大代表着重就农作物受损等技术问题进行讲解,村委会从邻里关系修复角度进行劝解,承办法官从情和法的角度耐心分析利弊,并科学制定调解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村委会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等各个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还应注意调解方法,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人民法院将能调尽调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在庭审后综合全案考量,创新采取“小额诉讼+联合调解”模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村委会参与调解,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咨询打消专业壁垒,另一方面整合调解力量,为纠纷调处提供法律指导意见,既能实质性化解纠纷,又能将双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最小化。本案从立案到化解时间不足一个月,切实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讼累,该模式对于强化小额诉讼程序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23户诉刘某某、蒋某某、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等23名原告均为荣昌区万灵镇尚书村8组和10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2014年,上述两个小组的小组长代表23名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重庆亚钦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及补充合同,23名原告将各自的田和土出租给3名被告。2018年4月1日后,3名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23名原告分别提交起诉状诉至法院请求3名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发现23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均为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且每笔款项均在小额诉讼标的限额内,因此积极引导23名原告同意合并审理,将23名原告所涉案件编立为1件小额诉讼案件合并立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及时通知了3名被告,3名被告同意将23名原告所涉案件合并为1件案件审理,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引导各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原、被告亦于庭前会议结束后进一步对账确定各笔欠款的实际数额。对账后,经再次主持调解,23名原告与3名被告达成分三批支付各笔欠款的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做出(2022)渝0153民初37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3名被告向23名原告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及支付期限。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创新采取合并立案模式激发“小额诉讼”和“共同诉讼”两种制度效能,促进系列小额诉讼案件整体化解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对于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系列案件,通常采取分别立案模式,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法院受案数量不合理增加和审判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实现随机分案后不同承办人间系列案件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的同步。本案中,在23名原告分别起诉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意合并编立为1件案件,系列案件仍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既减少诉讼案件增量,又充分挖掘小额诉讼程序价值,协同推进系列案件整体化解,减少案件办理中通知、送达、庭审等事务工作方面的重复劳动,保持同类案件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的协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处理类似的群体性系列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五、朱某某与重庆某实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因购买开州区“太山学府”小区的房屋,业主朱某某委托开发商重庆某实业公司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房屋契税,并向其支付了13926元契税款。该公司就该税款亦向朱某某出具《契税收据》。此后,重庆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完成代为交纳契税款的委托事务,亦未将契税款退还给朱某某。朱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某实业公司退还契税款1392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被告存在直接送达难的情形,案件面临可能需公告送达而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风险。人民法院遂通过易达系统查询企业承诺确认地址,走访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用房出租单位,对公司登记住所地现状拍照取证,依法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变更登记而撤离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并由此采取合法送达方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实业公司退还朱某某契税款1392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与效率理念,能动解决送达难,避免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融合线上系统查询、线下实地走访,准确认定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破解送达难题,应用尽用小额诉讼程序,避免因送达难而转换程序。该案审理天数仅为7天,为其他近200件系列案件起到了示范送达和审理的效果,满足了人民群众“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快的纠纷解决”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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