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生   2024-11-11 19:31   福建  

长汀县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促进我县幼儿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及《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了我县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长汀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保育教育费收取办法。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资助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四、票据及收支管理。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金库管理。

五、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到县发改局。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15等相关内容。

七、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入学起执行,《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汀发改价〔2018〕26号)同时废止。

  长汀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汀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附表:长汀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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