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民警赶赴现场处理时发现双方驾驶人均涉嫌酒驾。两位 “酒司机” 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相遇,结伴验血,他们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2024年12月19日03时许
吴某某醉酒后驾驶
甘DC***6号小型轿车
沿郭城驿镇会州中路逆向行驶时
与同样醉酒后驾驶
甘A7***C号小型普通客车
直行的朱某某相撞
致使吴某某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
小型轿车驾驶人吴某某
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74.2mg/100mL
小型普通客车朱某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86.3mg/100mL
两人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再次核查
当事人吴某某于
2017年5月4日
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处以
驾驶证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
行政处罚
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朱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广大驾驶人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
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
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