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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相关要求,其中规定: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如果采样过程中,出现采样失误,造成采样过程异常,则该次样品应该作废,需要重新进行采样。
对于采样异常情况的处理,因为其中一个样品作废,则应该再继续采集一个有效样品作为第五个样品,同时,应对采样过程的异常情况以及处理方式进行记录,作为最后一个样品采样时间延长的溯源依据。
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争议的话题,那就是排放标准中规定是连续采样5次,补采的情况,则中间出现一次中断,补采后的情况是否属于连续采样的情况?
个人认为应属于连续采样的情况。因为采样过程是整个正常作业期间进行,采样也是连续进行,只不过出现了一组数据异常无效,则顺延继续采样就是必要的,只要做好期间的异常记录即可。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仪器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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