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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干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收集证据的通告
莲花县公安局已对刘干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对刘干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对该案件集资参与人公告如下:
请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在2024年12月20日之前,带上相关资料到莲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地址:莲花县琴亭镇勤王路29号)或到户籍地派出所登记报案。
注意事项:
1.请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本人与刘干建发生业务的银行交易明细(支付记录、收取利息记录等),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书面材料;
2.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法律责任自负;
3.公安机关提醒:发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煽动滋事、干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贺警官、刘警官
咨询电话:0799-7211306
莲花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