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XX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港XX电动车行给予:1、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一台;2、罚款人民币:1799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
2024年7月2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科和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同联合龙港区市场局、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共同对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检查后发现的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问题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按照购车人为了增加车辆续航的要求将原蓄电池(天能牌铅酸电池型号6-DZF-12)改装为雅迪牌石墨烯3代电池(型号6-DMF-23),并改装了车辆的电池仓,使得改装后的蓄电池容量由12AH增加到23AH,电动车输出功率增加,且电池仓改装后安装原蓄电池后蓄电池周围均有5-3cm不等的缝隙,该行为涉嫌私自改装,造成安全隐患,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主动召回销售非法改装车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议从轻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很多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在市场上流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严查销售企业,可以有效打击销售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案中,执法人员现场对商户进行了相关法律的普及,强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严重性,要求商户严格守法,杜绝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办好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
葫芦岛市龙港区XX摩托车配件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典型案例
一、处罚结果
1、2024年10月1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葫芦岛市龙港区XX摩托车配件商店给予:1、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一台;
二、案件事实
2024年8月28日,市局执法队接到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专班案件线索移送单,电动自行车车主周某,系龙港区美团骑手,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涉嫌私自改装,购买门店为XX摩配。经查,当事人店铺发现的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回收的二手电动车辆,在回收时该车辆未进行改装。该车辆货值金额为1000元,在销售时按照购车人要求而加装了锂电池用“弯头线”,原车所配电池为天能电池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铅酸电池,原车电池插口无法匹配锂电池,加装锂电池用“弯头线”后可以使用锂电池,但已经改变了原车线路,造成安全隐患,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当事人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将车辆原价召回。其所加装“弯头线”属于非法改装,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
三、处罚定性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葫芦岛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主动召回销售非法改装车辆,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建议从轻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
四、点评及典型意义
近年来,外卖电动自行车骑手的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因外卖电动自行车骑手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大幅上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电动自行车整治可以有效减少因超速、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障骑手和公众的安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的经营秩序,严查不合格的电动车在市场上流通,排除了安全隐患,打击了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行为,促进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