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自2024年年度起将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一
调查对象范围:
调查对象为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为1的法人单位。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
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三
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四
调查时间及频次:
(一)2024年年报
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24点。
(二)2025年季报
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五
调查的组织实施:
由县(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一)名录核实
依据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二)业务培训
由县(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从2024年年报起,各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单位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统计机构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核查对象单位应按时、按要求提供数据填报凭证资料或依据。
编辑:管潇雨
审核:江重会
终审:王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