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民生   2024-11-08 20:22   湖北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4年第六期)

一、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5211的不合格食品“豆腐”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何建新(建新副食批发)经营的“豆腐”(生产日期2024年4月29日)于2024年4月29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5211,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56009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何建新(建新副食批发)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何建新(建新副食批发)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何建新(建新副食批发)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采购人员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没有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后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保证食品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何建新(建新副食批发)经营的“豆腐”,购进日期2024年4月29日,共计10块,已销售10块。该店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因时间长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二、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5586的不合格食品“虎皮椒(辣椒)”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的“虎皮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8日)于2024年5月8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5586,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61005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采购环节把控不严,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后续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匡河乡大众超市经营的“虎皮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年5月8日,共计45斤,已销售45斤。该超市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三、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5970的不合格食品“豇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河铺镇卫东农贸超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于2024年5月11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5970,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67005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河铺镇卫东农贸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河铺镇卫东农贸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采购人员没有把好关,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后续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的采购管控,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确保食品安全。该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河铺镇卫东农贸超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5月11日,共计10斤,已销售10斤。该超市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四、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7006的不合格食品“白豇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大河岸镇曙光超市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于2024年5月28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7006,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71006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大河岸镇曙光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大河岸镇曙光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采购人员没有把好关,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后续切实履行好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该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大河岸镇曙光超市经营的“白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5月28日,共计3.7公斤,已销售3.7公斤。该超市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五、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8054、XBJ24421123484238056的不合格食品“山药”、“胡萝卜”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杨智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山药”、“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于2024年6月6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胡萝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8054、XBJ24421123484238056,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82060C、No:A2240006002182033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杨智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杨智蔬菜批发部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后续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该批发部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杨智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共计4公斤;“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6月4日,共计5公斤。当事人从购进后没有向外销售就被抽样,抽样的食品由抽样机构付费购买,其余的部分为损耗,无法完成召回。

六、我局对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1123484237474的不合格食品“海南芒果”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罗田县汇江果业便利店经营的“海南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4日)于2024年5月31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421123484237474,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240006002175017C。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罗田县汇江果业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的措施,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整改情况

罗田县汇江果业便利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后续规范采购过程,切实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该店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罗田县汇江果业便利店经营的“海南芒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4日,共计32公斤,已销售32公斤。当事人已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但因相关产品已销售完毕,时间长且未有消费者前往退货,无法完成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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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发:小柿妹
审核:栗哥
出品:罗田通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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