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热剧学法律】 :以法守护温情与力量并存的《好东西》

文摘   2024-12-12 17:30   陕西  

《好东西》

近期,电影《好东西》正在热映,该片讲述了单亲妈妈王铁梅(宋佳 饰)带女儿王茉莉(曾慕梅 饰)搬到新家,结识了“清醒恋爱脑”邻居小叶(钟楚曦 饰),由此发生一系列故事。两个性格迥异的青年女性,在命运的安排下彼此相遇,她们如同黑夜中的两盏明灯,相互温暖、互相慰藉,共同在生活的荆棘丛中探寻前行的道路。影片中也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一起来看看吧~



PART 1

小叶深夜被尾随跟踪


图片来自网络


小叶深夜回家时在小巷子里被陌生男子尾随跟踪,正当她惶恐不安时,恰好碰见邻居王铁梅,她踩着平衡车一路驱逐尾随者,并表示“让他也尝尝被人跟踪的滋味”。


问:该尾随者的行为违法吗?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单纯尾随跟踪且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不构成违法。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跟踪他人为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跟踪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特定空间、特定时间跟踪尾随他人,有侵犯别人隐私权、监视别人自由之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小叶没有遇到王铁梅,被尾随者继续跟踪,同时尾随者还进行了偷窥、偷拍等行为,则涉嫌侵害小叶的隐私权,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PART 2

女儿王茉莉的抚养费


图片来自网络


王铁梅是一个“不按套路出牌”的单亲妈妈,一边工作一边带娃,左手修灯泡,右手通马桶,被调侃为“全能六边形战士”。


问:若王铁梅因女儿王茉莉的抚养费与前夫产生争议,可以起诉前夫要求支付抚养费吗?支付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女儿王茉莉(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女儿共同生活的王铁梅则应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虽然王茉莉与王铁梅都是诉讼参与人,但二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在实践中,若直接以王铁梅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王茉莉由王铁梅直接抚养,前夫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直至王茉莉能独立生活(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需要结合王茉莉的实际需要、前夫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前夫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PART 3

王铁梅遭遇网络暴力


图片来自网络


王铁梅作为公众号主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撰写了一篇有关单亲妈妈的文章,一反该话题的常规苦难叙事,试图表达单亲妈妈的生活并不都是充斥着辛酸和苦涩,相反她们的生活也可以洋溢着肆意和洒脱。不料文章发出后王铁梅收到了大量恶评,成为了被口诛笔伐的网暴对象,女儿王茉莉也因此被同学嘲笑可怜。


问: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网络暴力,简称网暴,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上,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上,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高可以处十日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刑事责任上,网络暴力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多个罪名。


同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充分尽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来源:杭州法治
审核:杨   秦
编辑:魏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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