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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基金命名指南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发布多语言版ESG基金命名指南,旨在为欧盟地区基金使用ESG和可持续相关术语提供准则,确保投资者免受基金名称中未经证实或扩大的可持续术语营销,并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清晰且可以衡量的基金命名标准。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认为,基金名称是基金向投资者传达信息的重要方式,也是基金营销的重要工具。尽管投资者应当在浏览基金后关注基金的信息披露,但基金名称仍会对其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本次发布的ESG基金命名指南将规范ESG基金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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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基金命名指南制定流程
2022年11月,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发布了咨询文件,针对ESG基金命名征求资产管理行业的意见,并收到了125份意见。2023年12月,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根据这些意见对ESG基金命名指南草案做出更新。2024年3月,指南被发布在欧盟官方杂志,并于2024年5月正式发布。2024年8月,指南被翻译成多种欧盟官方语言发布。
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已经于官方网站发布指南,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在两个月内做出回复,即遵守、不遵守但打算遵守、不遵守且不打算遵守该指南。资产管理行业不需要做出回复,但需要按照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的要求做出调整。指南将在发布后的三个月开始生效。在指南生效之后,新成立基金都需要立即遵守指南中的规定,已有基金需要在六个月内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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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基金命名指南的内容
ESG基金命名指南适用于所有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管理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指南要求公司诚实、公平地开展业务,并在营销传播中确保所有信息公平、清晰且不具有误导性。ESG基金命名指南对基金使用术语做出规范,指南包括:
使用转型、社会和治理相关术语时:满足可持续特征的投资比例达到基金总资产的80%,同时不能投资于CDR(EU)中Article 12(1)(a)至(c)涉及的公司;
使用环境或者影响相关术语时:满足可持续特征的投资比例达到基金总资产的80%,同时不能投资于CDR(EU)中Article 12(1)(a)至(g)涉及的公司;
使用可持续相关术语时:满足可持续特征的投资比例达到基金总资产的80%,同时不能投资于CDR(EU)中Article 12(1)(a)至(g)涉及的公司,同时承诺投资于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中Article2(17)涉及的公司;
使用转型或者影响相关术语时: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确保这些投资能够产生明确且可以衡量的环境或者社会影响;
ESG基金命名监管将由各个司法管辖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当违反上述条件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果基金采用ESG或者可持续相关术语,但暂时偏离投资门槛可以视为被动违规,并及时纠正。如果基金采用这些术语,但有意未达成相关门槛,则监管机构可以认为基金将导致投资者收到不公平和不明确的信息,并产生漂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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