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非法改拼装、电池自燃导致的事故接连不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打击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单位质量违法行为,温岭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铁拳”“执法亮剑护民”综合执法行动,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2024年6月25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横峰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23辆并处罚款660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2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为50c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标准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购入上述23辆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座桶侧围、后货架、鞍座、挡泥板、后物品箱等,货值金额共计33040元。
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过大,会造成车整体偏大偏宽,影响车身稳定性,驾驶人员对车的操控性能下降,增大车与行人碰擦概率,最终影响行车安全。其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22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峤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25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开设在抖音平台的“温岭市温峤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账号发布有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加装尾箱的视频,并在视频里介绍该车“能装5个大电瓶”。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购入5辆不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并自行安装长鞍座,加装尾箱,拆除电池盒里的紧固件和挡板,使原安装4个电瓶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盒能加装5个电瓶,当事人录制短视频在抖音平台的账号进行宣传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改装上述电动自行车5辆,货值金额为4500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1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坞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一案作出罚款10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坞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交警部门扣留的一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承认上述电动自行车系其售出。经查,2024年3月4日,当事人以600元的价格购进涉案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测试,该车辆时速达4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达60kg,且车身无铭牌标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3月5日,当事人以800元的价格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后该车辆因存在未取得电动自行车牌照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扣留。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8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溪某摩托车商行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辆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大溪某摩托车商行在抖音号上发布电动自行车的促销广告,涉嫌经销不合格产品。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鞍座下的蓄电池仓在放入合格证上明示的标配电池后,还有大量预留空间能放置额外蓄电池,电池与电池仓侧壁间隙大于 3cm ,同时在车辆底部发现外设的蓄电池托架。执法人员现场共扣押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5辆。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进货上述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后在网上购买电池组盒后进行改装,使得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中关于蓄电池防篡改中的要求。当事人共改装上述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5辆,尚未开始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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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丨季虹希
审核丨王军波 黄晓慧(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