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涉案车辆(详见表单)已被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超过30日,当事人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关手续,或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公告期3个月)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被扣留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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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 | 朱超艳
责编 | 林璐
审核 | 刘献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