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文摘   2024-10-25 18:23   云南  


关于防范食用草乌、附子等
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进入秋、冬季节,我州部分地区民众有食用草乌、附子等进补习惯,为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草乌、附子,应到正规医院就诊,并在医师指导下正确使用。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二、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碱有剧毒,只要误食0.2mg即可中毒,3-5mg即可致死,风险极大,提醒广大民众不要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更不要邀约他人在家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一旦因此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不得销售其他来源不明的中药材和“煲汤料”,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自制自酿药酒。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单位、各类单位食堂、各类网络供餐机构、农村自办宴席等各种供餐单位的监管,一经发现违规加工、出售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要严惩重处,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农贸市场、乡村集市的巡检力度,杜绝经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行为。
七、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并尽快到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妥善保存,保护好现场。
八、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视频、抖音等媒体,针对频发高发地区和群体,加大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危害性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素养和自我防范意识。
九、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监测报告和应急救治工作。



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






来源:迪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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