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私自改装等突出问题,连日来,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持续加大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对外公布第六批湖州市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01
李某某
8月27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滨湖街道应消站工作人员对长东花园进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李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2
郭某某
9月9日,郭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街道富地地板厂在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郭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3
程某某
9月10日,工作人员发现程某某在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某专业合作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程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4
宋某某
9月24日,宋某某在某某纺织厂疏散通道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宋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5
徐某某
09月26日,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徐某某在湖州市安吉县327县道实施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徐某某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06
徐某
9月27日10时,检查人员发现徐某在湖州市安吉县金华路7号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徐某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吴兴某某木料加工厂
8月16日,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厂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
吴兴某某车行
9月18日,交警部门巡逻中,于杭长桥北路与大享路路口查获号牌为湖州0836***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车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电瓶(原48伏锂电池改装为72伏铅酸电池),驾驶人反映系电瓶车售卖商家——吴兴某某车行销售者丁某(系车行法人妻子)对其电瓶车进行了改装。经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2项到4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违规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