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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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二、主要内容
1. 经营准入
• 学校食堂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达到“明厨亮灶”条件。
• 供餐企业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管理经验、行业从业经历和社会信誉。
• 食堂从业人员需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主要岗位人员需具备相应从业资质,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2. 公开选择
• 所有经营行为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单个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的由学校负责招投标,多个学校对外委托经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投标。
• 货物类食材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招,服务类委托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学年一签,最多续签2次。
3. 供餐模式
• 寄宿制高中(中职)、部分有条件的寄宿制初中可选择选餐制集中供餐模式。
• 城市区、县城及周边的初中、小学可选择配餐制集中供餐模式。
• 不具备集中供餐条件的偏远地区学校可选择自主经营模式。
4. 食材选用与运输
• 食材选用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具有明确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外观和感官状况应符合食材品质相关标准。
• 严格把控食材运输配送,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5. 安全管理
• 学校和供餐企业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和数量相符的食品安全员。
• 食材入库需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制度,生熟、荤素分区加工,留样符合要求并保存不少于48小时。
• 餐饮具消毒需严格落实《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配齐“三防”设施。
6. 营养配餐
• 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制定涵盖全学段的营养配餐方案。
• 学校根据学段情况,科学制定每周营养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
• 服务3000人及以上师生的供餐企业需配备专职营养师,不足3000人的可配备兼职营养师。
7. 监管机制
• 加强“家校社”协同监管,建立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
• 教育行政部门重点监管招标采购、资金拨付、膳食营养等环节,市场监管、卫健、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抓好学校食堂运营管理工作。
• 建立多方共管的经费监管机制,坚持公益性和微利经营原则,科学确定餐食价格,并应低于市场同类价格。
8. 考评与退出机制
•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根据考评结果决定合同续签、整改或退出。
• 对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产生严重舆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一律实施强制退出学校食堂经营权或食材供应权,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来源:洛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