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注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
新李经济合作社名下海口市集有
(2004)第02553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的通告
海资规秀英〔2024〕420号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琼行终字第61号)的要求,我局拟注销编号为海口市集有(2004)第025534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地块位于南海大道路南侧,东至富教经济社,南至新李经济社,西至美李经济社,北至长流镇农民集体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面积为179004.16平方米。
2024年9月,我局以《关于注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海口市集有(2004)第025534号土地证的通知》(海资规秀英〔2024〕368号)要求博新村民委员会新李村民小组(原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给我局秀英分局办理注销登记,但该村小组逾期未来提交。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现通告注销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秀英分局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规定直接办理上述宗地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联系人:易小方;电话:68700365。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4日
来源: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王 妃
一审:梁小冰
二审:吴一华
三审:李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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