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名下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通告

政务   2024-11-06 10:35   海南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注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

新李经济合作社名下海口市集有

(2004)第02553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的通告

海资规秀英〔2024〕420号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琼行终字第61号)的要求,我局拟注销编号为海口市集有(2004)第025534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该地块位于南海大道路南侧,东至富教经济社,南至新李经济社,西至美李经济社,北至长流镇农民集体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为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面积为179004.16平方米。



2024年9月,我局以《关于注销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海口市集有(2004)第025534号土地证的通知》(海资规秀英〔2024〕368号)要求博新村民委员会新李村民小组(原长流镇新李经济合作社)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给我局秀英分局办理注销登记,但该村小组逾期未来提交。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现通告注销上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秀英分局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规定直接办理上述宗地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联系人:易小方;电话:68700365。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4日



来源: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王   妃

一审:梁小冰

二审:吴一华

三审:李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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