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要求,现公布第二期动态调整项目,主要调整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截止目前,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由99项调整为105项(其中增加8个互认项目,包括25羟维生素D3、D-二聚体、免疫球蛋白G定量测定、免疫球蛋白M定量测定、免疫球蛋白A定量测定、C3测定、C4测定、涂片抗酸染色检测分枝杆菌;取消2个互认项目,包括25羟维生素D2、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同时调整了参考时限(详见附件1)。本次调整共涉及570家医疗机构,其中564家医疗机构调整检验结果互认项目,5家医疗机构取消互认资格,1家医疗机构并入总院。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由 33项增加到67项(**为我院原有互认项目)。
二、互认标识
1.互认报告单标识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报告单统一在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为“黑HR”,放射影像专业应在“黑HR”后加注云胶片/电子胶片二维码。
2.检验项目互认报告单标识:包含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报告单统一在右上角以黑体五号字标注“全国 HR”,如报告单同时包含全国互认项目和省级、市级互认项目,则同时标注“全国 HR”、“黑 HR”和“市域名称 HR”。
3.互认项目标识:在全国互认项目前标注“★”,省互认项目前标注“*”,地市互认项目前标注“△”,不同级别共同互认的项目仅标注最高级别符号。
4.报告单说明:在报告单下方说明,标注“★”为全国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黑龙江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为市(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三、患者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构带有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的报告单来我院就诊,门诊就诊的首诊医师要做好登记并在门诊病历相关处,填写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相关信息。收入院的患者,首诊医师做好登记,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内容。
编 辑|王惠子
一审核|娄桂平
二审核|赵忠德
三审核|关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