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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市推动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区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考虑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营造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前款规定年度报告的结论可以作为调整自动驾驶汽车通行的区域、道路范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据。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或者未履行相关人员日常管理职责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首都之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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