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货物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
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具体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明确的禁止出口或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如钢铁产品、锑的氧化物等。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或者供货企业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纳税还要按照有关阶段性征免税政策计算。
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出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一是出口企业与委托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二是委托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三是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他形式不属于代理出口,出口企业应按自营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普兰店区税务局
编发:税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