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商务部召开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组织实施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购新补贴实施方案》。
全国各地将从1月20日开始陆续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具体实施时间以当地的通知为准。
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的补贴标准为,对于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手机等三类数码产品补贴为购新补贴,不是以旧换新,不以交旧为前提。
消费者购买手机等产品时,不论通过线上平台还是线下实体店都可以享受支付立减。
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手机具有很高的普及率。实务中,手机的购买主体、渠道、用途都可能会影响企业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今天,小编为您列举三个例子,具体进行讲解。
企业外购手机发放集体福利
问:A公司主要从事家居产品生产、销售。2025年1月,A公司外购100部手机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A公司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时,可以对外购手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抵扣吗?
答: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A公司外购手机发放给职工,属于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形,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假设A公司为手机生产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须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自产手机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员工取得了企业发放的手机,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预充话费赠送手机
问:N公司是一家电信服务商。为吸引用户,N公司推出了“预充话费送手机”“办理宽带送手机”等活动。根据用户预充话费金额、开通宽带价格的不同,赠送不同价位的手机。电信服务商此项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在这类交易行为中,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也就是税法中所说的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款进一步规定,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这类业务中,电信服务商购进手机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手机用于拍摄直播
问:P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购买了一部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P公司将购入的手机交由员工使用,主要用途是日常拍摄、发布与产品相关的短视频以及直播带货,P公司可以对购买的手机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可以!
自媒体平台为企业产品宣传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手机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手机成为了企业的一个生产经营工具。在增值税方面,P公司购入手机拍摄短视频、直播带货,主要是用于日常经营管理,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瓦房店市税务局
编发:税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