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肃州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
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活动的通告
为推进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底,在肃州区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活动。
一、举报内容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休息的房间和卫生间内储存及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餐饮等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未使用具备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违规使用可调节压力的阀门;故意损坏气瓶信息化标签、阀门或者改变气瓶漆色。
3.使用超期未检验、未录入追溯平台气瓶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人员售卖的气瓶,使用跨区域配送的气瓶。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1.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2.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的(过期、超期、未录入追溯平台的气瓶)。
3.未落实入户安检制度,未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用气环境和灶、管、阀进行检查的,未填写入户安检单,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仍为其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4.向“气贩子”等违法经营者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二、举报方式
受理单位:肃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举报受理电话:0937-2630000
三、奖励标准
凡被核实、确认并成功处置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级别分类判定,对每1处隐患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重复举报无效。
四、相关要求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负有监管工作职责、报告义务人员举报的;
2.举报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举报的;
3.举报内容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4.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肃州区辖区范围内的;
5.非实名制举报的。
五、活动时间
本次有奖举报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未尽事宜,由肃州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肃州区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