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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案
2024年4月15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由当事人使用管理的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2月16日,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通过电梯检查告知函的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了该小区在用电梯存在异常情况,需停梯维修消除隐患。经核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存在的异常情况未进行彻底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5月2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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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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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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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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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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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与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