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物因申报不实被外国机场海关扣押,不能继续完成运输和交付货物,可以认定货物在空运区段灭失。但由于货物是敏感货,被外国机场海关销毁,责任应怎么划分?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广州海事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中某公司向陈某赔偿货物损失134796.79元及利息(以134796.7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中某公司向陈某返还运费37381.50元及支付利息(以3738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货物电子烟从中国东莞陆运至中国威海,后海运至韩国仁川,再空运至英国伦敦,属于国际多式联运。电子烟因申报不实被伦敦希思罗机场海关扣押,表明目的地清关未完成,空运区段运输尚未结束,多式联运经营人失去对电子烟的控制,故可以认定电子烟是在空运区段灭失。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但因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电子烟从韩国仁川机场空运至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场,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且韩国、英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强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清关文件不真实,不足以证明其是故意或明知而轻率地作为,造成电子烟被没收而产生损失。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享受赔偿责任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货运灭失的赔偿限额。结合国际民航组织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责任限额的复审,可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关于特别提款权数额的赔偿限额。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关于人民币数额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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