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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规定,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对我县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我县决定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止燃放区域(简称禁放区)的划定。东起蓝理路、麦市街东路、旗山北路、迎宾大道、黄仓溪接鹿溪南岸;西至国道324线;南至鹿溪南路、金浦大桥、鹿溪南岸;北至蓝理路。(详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并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各村居(社区)两委成员,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对其所在单位及个人再予以效能问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提倡使用电子鞭炮、鲜花等方式代替传统烟花爆竹。提倡在禁放区范围外,凌晨1时至上午7时期间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五、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8日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浦政〔2008〕1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附件:漳浦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漳浦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附件:
漳浦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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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漳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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