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恶意评估诉讼案件,我们提几个建议

财富   2025-02-02 19:57   浙江  


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车辆因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较为常见,事故车辆需要维修,如车辆购买保险的话,保险公司需要去定损理赔。

众所周知,事故车辆去对应4S店维修是最高维修标准。但奇怪了,怎么有少数车主面对保险公司定损催促,不慌不忙,即不去4S店维修,也不配合定损,反而起诉保险公司?难道他们不怕打官司麻烦吗?殊不知,此乃套路!

保险公司是万能提款机?
套路第一步:寻找事故车辆
部分修理厂、黄牛,通过修理厂、事故接线员、事故停车场等多渠道寻找事故车辆,尤其是豪华老旧/二手车辆,受损相对较重,作为目标。
套路第二步:委托代理,甚至买断
黄牛积极游说车主,利用车主想换车、不想麻烦、能赚点钱等想法,说服车主将事故车辆委托其全权处理,收取部分“咨询”费用,甚至直接买断事故车辆。
理赔科普事故买断是指黄牛一次性付给车主费用将事故车辆和理赔权买过来,完全代替车主进行保险索赔、处置车辆,是赚是赔和车主无关。但目的肯定是为了大赚一笔,搞不好看走眼也会赔钱的。 
套路第三步:评估诉讼,索要高额赔偿
第二步完成后,黄牛拒绝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4S店也坚决不去。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索要高额赔偿款。
为了应对评估诉讼风,各地新成立的评估鉴定公司,多如牛毛!法院也对日趋增多的此类诉讼较为头疼,疲于应付!
套路第四步:诉讼判决,简单修车/卖车,谋取利益
虽然车主起诉理由是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低,但是法院判决后,又有几个去最高标准的4S店修车的?大部分找个普通修理厂,用着副厂甚至拆车件,或者直接把事故车卖掉,赚取不当利益。
保险公司,绝不是黄牛的提款机!
敢于亮剑、破解顽疾
建议1:保险公司应联合行业积极向法院反应鉴定乱象,不修车不立案,从根源上杜绝恶意评估诉讼,即减轻法院诉讼量,又保障了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目前很多地市中院已经下发指导意见,车损争议案件,不修车不立案。修好车后,提供更换下来旧件、修车发票等资料进行鉴定,能有效规避不当得利风险。
建议2: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评估鉴定过程,防止鉴定流于形式。但受制于理赔员时间和专业性,建议可委托专业评估鉴定专家陪同鉴定,对受损配件关联性、合理性、鉴定资质、价格依据等多方面进行辩证,规范鉴定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可作为保险公司专家参与质证,代替保险公司进行投诉。部分案件减损比例达40%以上。

图:评估专家参与某案鉴定过程
图:评估专家参与某案开庭质证意见
于法有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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