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访明事理 理性维权促和谐

政务   2024-11-02 18:44   四川  



信访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之一,但信访的前提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逐级、在规定的场所、通过正常合法的程序进行。

信访人若采取重复缠访、闹访或者有扰乱单位秩序、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以非正常上访方式要挟政府等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跟随小布来看看

真实发生的违法信访典型案例吧!



案例一



2023年,海兴县韩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连续两天越级到省信访局上访,严重扰乱了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韩某某、孙某某反映诉求与事实不符,责任单位多次答复后,依然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3年,献县临河乡70周岁的崔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到省、市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哭闹,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献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2023年以来,献县于村乡王某通过网上信访反映诉求,在责任单位对其诉求多次答复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仍连续在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多网站就同一信访诉求恶意投诉90余次,扭曲事实,严重影响正常信访工作秩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11月22日至23日,内蒙古阿尔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阿尔山居民于某某、郭某某、白某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拘留的行政处罚。经调查,于某某、郭某某、白某组织、串联12名同一诉求的人员到北京意图以访施压,解决其诉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信访有关法规规定,信访人应当依法、文明、有序地到指定场所表达合理诉求,这既是充分、合理反映诉求的正确途径,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依法理性维权  违法必被追究!





来源 | 县信访局
编辑 | 何谦谦     责编 |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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