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诬告陷害不可取 害人终害己

政务   2024-11-12 20:38   四川  


恶意举报要不得

诬告陷害要追责

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些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防止无知无畏“踩坑”

帮助谨言慎行“避雷”

↓↓↓


案例一



陈某某诬告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校长张某某案。2023年9月,哈尔滨市第八十八中学教师陈某某因对学校关于其工作岗位的安排等不满,向有关单位反映张某某贪污、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绩效工资、骚扰女教师等问题。经查,陈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王某某诬告富裕县忠厚乡庆生村党支部书记潘某案。2022年11月,富裕县忠厚乡庆生村村民王某某因与潘某存在个人矛盾,向富裕县纪委监委反映潘某贪污、虚报补贴等问题。经查,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富裕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



 赵某诬告肇州县医疗保障局原局长张某某、局长李某某案。2023年3月,肇州县居民赵某因认为自己职工医疗保险被克扣,向肇州县纪委监委反映张某某、李某某不按规定发放职工医疗保险、贪污近千万元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2024年2月、3月,赵某又向有关单位继续反映上述不实问题。2024年3月,肇州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四



韩某某诬告饶河县原副县长高某军、饶河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原局长高某贤、饶河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饶河县经济合作促进局退休人员韩某某因对其丈夫退休待遇不满,多次向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高某军、高某贤、王某某等人安排他人顶替其丈夫退休干部身份、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占为己有等问题。在纪检监察机关向其反馈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后,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韩某某又在“抖音”“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上述不实问题的信息。2023年11月,饶河县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给予韩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处理。2024年1月,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将韩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五



王某诬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刘某某案。2023年7月,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太和村村民王某因对红旗镇纪委处理其举报问题的结果不满,向新兴区纪委监委反映刘某某与被举报人相互勾结对其打击报复问题。经查,王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9月,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王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案例六



殷某某诬告五大连池市双泉镇镇长何某某案。2024年1月,五大连池市双泉镇居民殷某某为给政府施压满足其不合理信访诉求,在“抖音”平台发布何某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信息。经查,殷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4年4月,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殷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殷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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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为泄私愤而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举报控告

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 | 何谦谦     责编 |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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