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公司销售标签中推荐适用作物与登记批准的不一致的肥料产品案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销售标签中推荐适用作物内容与其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280)号)上登记的“适用于小油菜”范围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从河北某公司采购规格为40kg/袋的富力丹®生物有机肥25袋,至2023年2月11日全部销售,销售收入共计448.75元。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5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48.75元;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饲料有限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案
2023年7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成品库房内存有生产的某品牌“牛羊精料补充料”,该批牛羊精料补充料不在该公司已取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内。同日,经批准,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牛羊精料补充料1.88吨,货值5264元。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9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某品牌“牛羊精料补充料”1.88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剩余的独用原料赖氨酸6.2公斤;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经营劣种子案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月15日接到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经营的翠红(萝卜)种子被判定为劣种子。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购进翠红(萝卜)种子,已销售40袋种子,违法所得合计160元,库存122袋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没收劣种子122袋的行政处罚。
四、某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种子、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要求保存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案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31日接到“在某农资销售中心购买的花生种子不发芽”的举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5袋花生种子(登记编号为GPD花生(2018)370067,商品名称为“结不够”,每袋25千克)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判定为劣种子,货值金额1450元,已销售2袋花生种子(50公斤),除已退赔部分,认定违法所得290元;该花生种子标签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注册地地址、检测日期、质量保质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包装袋中未发现内标签和使用说明,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也未按照要求保存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并罚没款3590元;没收劣花生种子3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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