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2人被判刑

文摘   2024-10-12 20:0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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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农忙备耕时节,一些制假贩假的商贩便开始蠢蠢欲动。不仅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也会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百色市平果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两被告人分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何某、黄某以2800-3000元/吨的售价,先后将45吨“施丰收”复合肥料(以下简称“施丰收”)分别销售给平果市凤梧镇、太平镇的两处农贸店,销售金额达129800元。何某从中获利18000元,黄某从中获利18280元。
2024年1月,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这两处农贸店销售的“施丰收”实施扣押并抽样检验。经百色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两处农贸店的“施丰收”产品质量均为不合格。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黄某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何某、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2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三、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黄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2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期正值秋耕农忙时期,法官温馨提醒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民朋友,在购买化肥原料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正规渠道购买,尽量选择合法、有规模、有信誉的农资商店购买。认准商标、厂名,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坚决抵制“三无”产品。

(二)警惕不良商家将劣质和过期产品低价出售,不要贪图便宜,以免因小失大。

(三)不要“闷声吃亏”,注意留存票据,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费协会等及时反映举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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