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选编185

文摘   2024-10-21 12:01   天津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85号

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督促追回违法支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出让收入违法支出  撤回起诉
【要  旨】
检察机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公益诉讼案件,应加强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确保应征收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于基层检察院管辖可能存在干扰和阻力的,上级检察院可以提级办理,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指定基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办案中发现行政监管漏洞的,可以向地方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7
1227日,某地产集团公司在湖南省某市(县级市,下同)竞得五宗地块(编号分别为071—07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总价为42.98亿余元,约定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由负责开发受让地块的该集团公司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与该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份,保证金15.24亿余元从公共资源中心转入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非税账户)。20182月、11月,某市财政局以退保证金名义两次将已进入非税账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给置业公司2.9亿余元。置业公司用该笔资金缴清五宗地块契税及072号地块剩余土地价款,办理了072号地块不动产权证,申请抵押贷款26.5亿余元。截至201994日,某市财政局未依法追回违法支出给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
6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在督办某市检察院办理的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系列案中发现该线索,遂交办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沙市检察院)。因该案系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长沙市检察院决定自办该案,于2019821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土地出让协议、支付凭证等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及咨询财务专家等方式调查查明:转入非税账户的竞买保证金系置业公司缴纳的五宗地块费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已自动转作土地价款,应定性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财产。某市财政局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未将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无正当理由以退保证金名义向置业公司违法支出已进入非税账户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损害了国家利益。
长沙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中财政部门违法支出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违法情形,于201999日依法向某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针对该市在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衔接不顺畅、机制不完善、管理有漏洞等普遍性问题,于2019911日向某市人民政府公开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强化监督职责和管理力度,治理监管失范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市财政局成立整改工作小组,迅速约谈并要求置业公司提交还款计划,提请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2019926日,某市财政局书面回复称,已依法启动追缴程序,置业公司承诺在20191015日之前还款。20191114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称,该市已经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多次专题研究,进一步强化衔接和管理,堵塞漏洞。
省、市两级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检察建议回复期满,某市财政局未依法全面履职,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仍未追回。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办案阻力和干扰因素,经湖南省检察院批准,长沙市检察院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岳麓区检察院)起诉管辖。岳麓区检察院于202043日向集中管辖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某市财政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对于案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长沙市检察院同步移送长沙市纪委监委处理。起诉后,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继续跟进某市财政局追缴进度,2020430日置业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由某市城投公司于527日代置业公司向某市财政局非税账户退缴土地出让收入,并缴入国库,置业公司于2020111日承兑该汇票。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岳麓区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损害公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全流程监督,依法保障国有财产安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征收环节,督促征收部门及时收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也要监督征收资金划缴国库环节,确保应缴尽缴、及时入库,防止土地出让收入不当滞留、坐支、挪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通过诉的方式来推动问题解决。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且公益仍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挥诉讼程序、司法裁判增强监督刚性、推动问题解决、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作用。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排除办案阻力。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重大敏感、疑难复杂,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共同分析研判,上下联动发力。省、市检察院要通过直接办理重大复杂的国财国土公益诉讼案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于下级检察院管辖有难度或者办案有干扰阻力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提级办理,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条件的,可以指定基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诉讼。
(四)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国有财产保护。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漏洞、部门协同配合不足等问题,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改进工作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政府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提升治理能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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