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辖区群众李某报警,称其于10月13日凌晨,因陷入刷单诈骗陷阱,被骗16万余元。经公安机关研判分析,被骗群众李某的一笔30000元的被骗资金于10月13日11时29分转入到户名为杨某的银行卡内,而且该银行卡当天均有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转账,单项流入总金额为147万余元,杭锦后旗公安局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网上追逃。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抓获,10月18日,杭锦后旗公安局民警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对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杨某在网上联系陌生人办理贷款,将自己的1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邮寄给对方,并告知对方银行卡账户密码,在对方的操作下,有多笔涉案资金转入到自己名下的卡内。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责任: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售者用来从事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惩戒措施: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1.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3.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4.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5.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6.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7.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8.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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