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湘潭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新规来了

文摘   2024-09-27 17:31   湖南  
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湘潭市出台《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按我市公务接待规定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用餐外,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分类依标准交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交费标准


1.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且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出差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请接待单位协助向市场租赁车辆的,出差人员回单位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租车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湘管发〔2024〕31号)执行。




票据管理


1.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如加盖公章的收据等,所收费用账务处理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中“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的相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但作为报销附件由单位与差旅费报销审批单一并留存备查。




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单位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上述标准内的工作餐。


来源:湘潭财政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公众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