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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1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依法提出;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联系电话:0738-811108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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