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的政策有什么变化呢???
听小保给大家慢慢道来
一、降低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二、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在职职工符合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
三、提高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云南省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000元。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调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额度: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06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42元。
五、扩大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共济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可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可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可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六、提高就医购药可及性便利性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需求增加常见病、多发病的医保目录药品、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备药品种和数量。
2.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自主制定药品销售价格,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3.推进电子处方流转。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可凭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执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举个例子:从三级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从一级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来源:西双版纳州医保中心
监制:玉 旺
责编:刘艳华
校对:李非洲
终审:斯斯龙、李赢、刘婷
编辑:刘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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