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官林通报2起案例!

民生   2024-11-15 10:22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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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官林镇持续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对查处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示警戒。



案例曝光


案例1
官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4日,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官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厂中厂”专项计划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企业存在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车间东侧疏散通道被设备和物料占用)的行为。


违反法条:

该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车间东侧疏散通道被设备和物料占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理情况:

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10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官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日,宜兴市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对官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


违反法条: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的行为(涉及1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情况:

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10月2日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锡宜)应急现决〔2024〕134号),责令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杨某某已当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于2024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提醒各企业

出租方和承租方

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企业要汲取典型案例经验教训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规范现场管理

严防“厂中厂”事故发生

来源:官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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