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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气体钢瓶一定不陌生吧
兼具危化品和特种设备这两类危险特性
他们可是狠角色
在使用过程中稍有疏忽
常常就酿成严重的爆炸事故
日前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
高速路边有一院内堆放大量危化品钢瓶
❗❗❗
经调查
该钢瓶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已经吊销
属无证无照经营
且在高速路边极易发生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
依法责令负责人限期整改
并作出1.5万元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市民群众应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非法违法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如有发现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线索的,请及时联系12345或110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微博@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