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行为,雁江区多措并举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案例1】
2024年10月24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公司的产品进行例行抽查时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查封的组合烟花316箱;没收查封的爆竹4758卷;没收违法所得73.20元;处货值金额0.4倍的罚款29024.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2025年1月7日,保和镇在“打非治违”巡查中发现一村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立即联合公安、应急部门现场处置,暂扣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230箱,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案例3】
2025年1月13日,宝莲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打非治违”巡查中发现一流动摊贩正在售卖烟花,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2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主办:中共资阳市雁江区委宣传部
来源:雁江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