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养殖是增收致富好途径,但养殖业风险也不小,比如八师某团的尹大叔就遇上了这糟心事。
2024年4月尹大叔从大富处订购鸡苗2930只,每只6.5元,共计19045元。大富承诺在收到鸡苗7天之内如超过2%的损耗,可承担超过的损失。
若正常饲养,这批鸡20天即可出栏销售,可尹大叔这批鸡苗饲养一周时间内接连出现患病死亡现象。在发现该批鸡苗因病存活率低,无法正常饲养后,尹大叔遂与大富联系核实鸡苗病因的事宜。尹大叔认为大富提供的鸡苗患病是母体带来的,要求大富到实地查看并提供解决方案,大富认为涉案鸡苗是经过检疫的,表示其提供的是正常鸡苗,对超过2%的损耗也同意负责,并未应邀前往,同时也向尹大叔提出索要鸡苗尾款。索款未果后大富将尹大叔告到了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尹大叔给付鸡苗尾款12000余元,尹大叔也表示要求大富赔偿其损失,双方为此陷入僵局。
案件承办人杨龙全细致了解整个案情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该批鸡苗因患病已做无害化处理,但不能确定病因是如何产生的。尹大叔说出原由,原来鸡苗出现病症之初大富未及时到现场给予指导和说明,鸡苗养殖本就有风险,因此造成损失。杨龙全法官告诉大富和尹大叔,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买卖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大富售后服务是其应尽的义务,本应积极配合,而尹大叔对自己的损失不能做出法律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要求大富赔偿,因此造成纠纷。经过杨龙全法官的解释,大富承认自己由于种种原因当时不便到现场,尹大叔也表示鸡苗饲养过程确实有很多患病因素,对此均表示理解,双方作出让步,共担损失,尹大叔当场给付鸡苗款8000元,本案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属于活物买卖合同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情形,出卖方应积极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做好售后服务。作为买受人在收货后务必及时检验标的物,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尽量保存好标的物的初始状态,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进行固定,以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杨龙全 陶然 刘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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