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亭市综治中心成功化解一起酒后打架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调解员在调解中以案释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力促案结事了人和,最终让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24年5月12日,陈某醉酒后误敲某小区郑某姐姐家门,郑某姐姐打电话通知其弟郑某前来查看。郑某见陈某醉酒,在劝阻其离开时被其打伤,住院治疗。郑某出院后,与陈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郑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将陈某起诉至华亭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住院治疗费用及诉讼损失。华亭市人民法院将此案通过诉调对接程序移交至华亭市综治中心调解处理。
接案后,经市综治中心分析研判,认为该纠纷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立即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向派出所调取了该案件的询问笔录,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联系郑某、陈某前来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耐心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阐明伤害他人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接着从情理角度出发,化解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在调解员调解下,陈某认识到自己酒后过于冲动,未能理性处理矛盾,郑某也作出相应让步。双方就赔偿医疗费数额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通过此次调解,解开了当事人心中的“气疙瘩”,使及时获得赔偿,该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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