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0-02 23:51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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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和基层药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持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两品一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4起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凉市崆峒区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4年4月1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崆峒区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6种中药饮片480g,货值金额共计273.5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24年2月27日,崆峒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崆峒区某药店中药饮片存放区货架上存放有6种无标签的中药饮片。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资质及进货票据,也未对购进的6种中药饮片做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仅扰乱药品市场秩序,也带来了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推动药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二、平凉市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药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4月12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庄浪县某医药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0支;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4年3月12日,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庄浪县某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时,在该企业药品货架后中药柜旁发现了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0支多种批号和规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企业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不能有效保证其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增强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推动了医疗器械规范经营,对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平凉市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3月14日,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崇信县某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止血带1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2月26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崇信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二楼护办室存放的一盒一次性使用止血带(已拆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经查,该医院未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采取登记下架并单独存放的风险控制措施,经营场所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医疗器械混放。1盒一次性使用止血带(已拆封)货值金额25元。当事人违法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医疗器械质量控制法定职责,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风险,不能有效保证所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增强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诚实守信、依法规范使用医疗器械的意识,对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四、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服务中心未建立化妆品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9月4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川县某美容服务中心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4年8月22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川县某美容服务中心进行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御容源金芦荟、妩媚盈润锁色唇膏、芦荟胶水润霜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凭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御容源金芦荟、妩媚盈润锁色唇膏、芦荟胶水润霜是从庆阳市西峰区化妆品批发部购进的,分别购进御容源金芦荟进货24瓶,妩媚盈润锁色唇膏一盒(48支)、芦荟胶水润霜进货32瓶,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企业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仅不能保证其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增强了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推动了化妆品规范经营,提高了化妆品质量,对保证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推动化妆品流通秩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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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万强律师 | 甘肃陇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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