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龄降级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办理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6个月内有效)。
主要分类:
☑持有A、B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证需降为C1或C2证(其中A2可降为C1和C6)。
二、自愿降低准驾车型
在60周岁前,AB类驾驶人可自愿申请降低准驾车型,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需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三、身体不符合驾驶条件降级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一、在线办理
注册登录“交管12123”平台 → 业务中心 → 驾驶证业务 → 驾驶证补换领 → 超龄换证 → 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 选择邮寄或网点自取。
二、现场办理
带齐以下材料,到车管所业务大厅窗口办理驾驶证降级业务。
(一)身份证明原件;
(二)属于超龄降级、因身体条件变化降级的还需进行驾驶人体检。
注:☑自愿降级业务需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超龄降级业务可代办,如代办,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电子委托书(交管12123申请电子委托)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
☑驾驶证需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如与期满换证合并办理的,驾驶证还需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的需与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合并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达到规定年龄后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将公告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临近规定年龄的AB类驾驶人
记得及时办理驾驶证降级业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