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来源 | 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人:张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XXXX,身份证号码:XXXX,系死者XXX之女。
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北省XXXX,身份证号码:XXXX,系死者XXXX。
上述两位申请人系本次交通事故中XXXX车及XXXX车驾驶员XXX的近亲属。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系XXXX车驾驶员。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XXX大队做出的桂公(XXX)(2017)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XXX负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XXX大队做出的桂公(XXX)(2017)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违规将XXX重型仓栅式货车停在快车道上,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而导致XXX的。因为根据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XX号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狮山车检(2017)车鉴字第XX号)以及被申请人自述的情况可知,事发时被申请人驾驶车辆只是擦碰了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墙,其转向和行驶并无故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的车辆在擦碰过程中转向和行驶系统发生了损坏,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有停车检查的需求,但根据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设置好安全设施后,再进行车辆的故障检查,其违章停车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在事故发生时,XXX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上,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车速正常行驶。由于事发路段是一个长下坡路段。且属于弯道,事发时段为凌晨驾驶员视线不佳,被申请人的违规停车且车辆反光板标识不合格,导致全速行驶的张克美虽然发现了违停的车辆,在采取了合理的刹车措施后,依然由于惯件才撞上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XXX在高速公路违规停车,未依法设置安全设施,导致后车追尾,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XXXX大队做出的桂公(XXX)(2017)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张克美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