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破产案件大量增加、案件错综复杂、办理难度大,给管理人的接管和后续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大背景下,为帮助各困境企业、破产管理人及金融机构债权人掌握企业资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中的处置方法,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难题,把握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及风险。鉴于此,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特举办“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实操培训班”,培训班结束后将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
【主讲专家】
某老师 法学博士,某法院审委会委员,多年破产审判实务经验,主办若干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成功处理全国首例上市公司庭外重组转庭内和解案、全国首例在证券交易所平台公开招募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重整案、某省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某省首例上市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获得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一次、二等奖四次,获评某省优秀青年法学家、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等称号。
【培训内容】
(一)破产程序总论
1、破产程序的定位
(1)市场自治
(2)司法引导
(3)行政配套
2、破产程序的本质
(1)如何理解“简易审判”?
(2)如何理解“破产执行”?
(3)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3、破产程序的阶段
(1)破产申请审查阶段
(2)破产鉴别拯救阶段
(3)破产清算分配阶段
4、破产程序的类型
(1)破产清算与破产拯救(重整、和解)
(2)重整与和解
(二)申请和受理
1、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的差异
(1)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受理条件
(2)破产清算的原因条件
2、破产申请审查的立案登记制
(1)债权人申请非上市公司债务人破产
(2)非上市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
3、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范围
(1)“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主体
4、延伸思考
(1)“假破产真逼债”
(2)“假破产真逃债”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1、启动实质合并的目的
(1)为什么启动实质合并?
(2) 启动实质合并的法律障碍
2、启动实质合并的条件
(1)“实质合并”的法律标准
(2)“实质合并”的处分标准
3、实施实质合并的步骤
(1)破产过程中实施“实质合并”
(2)通过破产预备(预重整和解及预备诉讼)启动“实质合并”
4、程序合并破产案例解析
(四)债务人财产
1、取回财产
(1)取回权行使的期限
(2)取回权行使的方式
(3)取回权行使的抗辩
(4)取回权行使的标的
(5)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行使
(6)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行使
(7)重整中的取回权行使
2、别除财产
(1)别除财产的特点
(2)对别除财产的“特别分配”
(3)购房人特别优先权
(4)工程优先权
(5)房企破产中的抵押债权
3、破产财产
(1)破产撤销权
①撤销的范围
②撤销的主体
③撤销的排除
(2)破产抵销权
①破产抵销的权利主体、权利扩张
②破产抵销的禁止与无效
(3)破产解除权
①为何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②何时解除何时不解除?
③何时有权解除何时无权解除?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清偿方式
(六)债权申报
1、债权审查的程序规则
2、债权审查的实体规则
(1)一般优先权
(2)劣后债权
(4)特殊审查
(七)债权人会议
1、事务决策权
2、事务监督权
3、事务建议权
(八)破产重整中的重点问题
1、重整的运行机理
(1)重整与破产清算的运行机理差异
(2)重整中的双重谈判
2、重整与重整式清算
(1)重整式清算的特点
(2)重整式清算与重整
(3)重整式清算的优势、劣势
(4)重整式清算与出售式重整
3、重整管理模式的选择
(1)管理人管理模式
(2)债务人自营模式
4、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1)以市场招募为原则
(2)以政府推荐为托底
5、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批准、执行
(1)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
(2)重整计划的修改
(3)重整计划的表决筹备
(4)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
(5)重整计划的批准
(6)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执行完毕的底线标准
(九)“强制和解”与“自行和解”
1、两种和解的程序差异
(1)启动程序的差异
(2)终结程序的差异
(3)和解次数的差异
2、两种和解的债权人意志形成机制差异
3、两种和解的协议效力差异
参加学习的代表须交纳培训费33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二十学时证书等),三人以上团购价2300元/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参会报名方式:
会议负责人:梁杰老师
手 机:13810448289(同微信号) 13811982710(同微信号)
以上课程:现场听课、赴企业内训、视频录播、视频直播等均可(具体请联系梁老师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