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最高法院: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学术
2024-11-08 16:48
甘肃
商务合作qq:897501931
来
源:
法务之家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
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
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
。
此时,被告如果
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
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某辩称其收到了张某支付的款项130万元,剩余确实90万元未偿还,其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涉案款项虽打入本人账户,但其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
【
审理查明
】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
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
案例二
】
曹某和周某系某小区邻居,曹某提交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周某转账42000元的转账凭证,及要求周某偿还欠款的聊天记录,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偿还欠款。对此转账,周某辩称为曹某向其购买保健品支付的货款,但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关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借给周某,并通过微信向周某催要款项,周某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周某辩称转账系货款,法院根据双方之间的举证情况、交易习惯、微信聊天记录等综合分析,周某辩称货款的事实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对借款主张提供初步证明后,被告抗辩非借款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借款42000元。判决作出后,周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
案例三
】
许某向槐荫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某偿还欠款20万元,仅提交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石某转账20万元的凭证。
审理过程中,石某辩称,该款项是第三人相某委托许某偿还其的欠款。法院查明,许某、石某、相某曾合伙做生意,后石某退出合伙,现许某与相某仍合伙做生意。石某提交此前借给相某20万元的证据,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某承诺在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而许某向石某转账20万元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8日,同年12月19日,相某微信告知石某“钱给你打过去了”。对于石某提交的证据,许某不予认可,但未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槐荫法院认为,许某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与石某存在借贷关系,石某予以否认,并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许某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由于许某未提交证据,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
法官说法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7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提示: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时,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进行起诉。但要注意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缺一不可。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要与案件有一定关联。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改)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看,如果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关键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辩。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
被告认可是属于借款或被告虽然主张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但是不能有效证明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要注意!
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你、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NDQ0OTAxMg==&mid=2247525547&idx=2&sn=7a1562487f061dedb49f04067d8ee2f7
法律实务圈
传播法律法规的一个综合性平台,搭建人与法之间的交流平台,分享来自于法官,资深法学界专家的经典案例及实务文章,不定期更新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等信息内容。
最新文章
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人民法院案例库: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进行工伤认定
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2.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法院建议:微信聊天记录的正确提交方式
一法院书记员拒绝加班:若本人不能在经济方面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那也应该在生活上给予家庭成员更多的陪伴!
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给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是否违法?法院判决来了!
刚刚发布,法释〔2024〕13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
律师与人合作,谎称自己有关系收300万“捞人”,居然意外捞出来了。法院判决:
入库参考案例:“执行异议之诉” 33个 裁判要旨
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派出所提供“开房记录”,给持法院调查令的律师,是否违法?法院判决来了
最高法裁判观点:合作协议约定一方提供资金,不实际参与经营,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相亲后发生2次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行政诉讼,合同诉讼以及公正法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法院: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刚刚!法院判决明确:受损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实际维修完毕,被侵权人并未实际支出任何修理费用的,不支持车辆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丈夫买彩票中了1000万元,瞒着妻子给姐姐和前妻转走270多万,妻子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首例!最高法撤销最高法判决:二审生效后,不是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但可推翻原事实的,可作为新证据并改判
高院: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
最高法院: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民间借贷如何认定?
失信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受影响吗?最高法明确:受限!
刚刚!法院判决明确:受损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实际维修完毕,被侵权人并未实际支出任何修理费用的,不支持车辆损失!
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1月份最新全部课程表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不能按支付购房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法院庭长收5000元等,将已查封标的物解封再查封,致公司借机续贷1000万元
全体律师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律所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明确代理费用的,不能主张委托代理费!
首例“居住权”案件宣判:“房子归你,但你也住不了”!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入会邀请函(2024-2025年度)
总书记发文、人社部发话: 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制定劳动基准法, 编纂劳动法典!
人民法院案例库:物业费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高法案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公司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物业费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业务(破产清算会计、破产审计与破产涉税)实务—苏州
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实操培训班(厦门市)
法官裁判思维视角下合同诉讼全流程实操暨模拟法庭诉辩演练培训班(长沙市)
刚刚!最高院明确: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生活时间较长生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个实务要点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