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案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术   2024-11-02 14:01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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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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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6076号



裁判要旨

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未提示购买者驾驶时需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足以认定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经鉴定机构认定涉案车辆属机动车,小鸟车业公司作为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未提示购买者驾驶时需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销售商绿能经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足以认定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从事故发生、王志深受伤情况看,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王志深所受伤害存在关联,认定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对王志深所受伤害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主张王志深死亡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证据不足。其次,小鸟车业公司主张王志深治疗伤情发生相关费用单据系复印件,由文娟、王咏仪、王瑛已经对此进行了合理解释,原审法院对王志深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计算客观、合理,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所提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小鸟车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附:公安部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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