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审计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论坛在扬州召开

学术   2024-11-20 20:35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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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治研究会、审计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论坛在扬州召开





2024年11月16日,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审计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论坛在江苏扬州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处、扬州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联合承办,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常州大学等高校以及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近200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研究生参会。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登高,扬州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邱庆峰,中国廉政学会会长、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教授何增科,中国廉政学会理事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江苏省职务犯罪监察研究基地主任万龙,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中心主任魏昌东,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会长、江苏省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扬州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宝刚,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刘爱龙出席大会开幕式。


开幕致辞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曲昇霞教授主持大会开幕式。
蔡宝刚在致辞中简要汇报了江苏省法学廉政法制研究会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指出要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与时俱进开展对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研究。
刘爱龙在致辞中总结了江苏省法学会审计法学研究会本年度的工作成果,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深入开展审计法学研究,促进审计法理论和实务交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支持配合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万龙在致辞中强调本次活动既是职务犯罪检察研究基地研究成果的展示,也是法学理论与实务办案相结合的有效尝试,江苏省检察机关将与扬州大学持续加强交流合作,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邱庆峰在讲话中简要介绍了扬州大学及法学院的办学成果。他表明,本次会议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为治理新型、隐性腐败现象贡献法治力量的有益探索,并预祝本次学术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张登高在讲话中指出,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选题具有时代性、实务性和重要性。他对本次会议研讨提出建议:认清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重要意义,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特点和规律,分析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理论基础,探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策略。


主旨报告

大会主旨发言由蔡宝刚教授和刘爱龙教授主持,十位嘉宾围绕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议题作了发言,来自高校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观点相互激化、彼此碰撞,精彩纷呈。

中国廉政学会会长、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何增科教授作题为《腐败惩治的有效性和反腐败方式的转型》的主旨报告。

何增科教授指出,要探讨如何在腐败惩治方面走向法治化轨道,并按照法治精神来处理。腐败犯罪率逐步下降、腐败相关党纪政务处分比率逐步下降、反腐败的成本和代价小于腐败的成本和代价是腐败惩治有效性的衡量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是腐败惩治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在“四种形态”与移送司法的选择逻辑中,认罪悔改态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反腐败方式的转型与腐败惩治有效性的提升要走向依法惩贪的轨道,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作为“四种形态”选择的新标准。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江苏省职务犯罪监察研究基地主任万龙作题为《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研究》的主旨报告。

万龙主任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履职原因,以形式上的投资入股或者购买股票行为,获取远期巨额经济利益,其实质仍然为权钱交易。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具有较强迷惑性,需要结合其所具有的权力对价性、高收益、可预期、低风险等特征作实质性判断。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既未遂的判断以及涉案财物追缴方面,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应遵守受贿犯罪共同的处断原则,不宜做过多突破。


中国廉政学会理事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建明教授作题为《腐败滋生蔓延土壤:本质分析、主要类型与铲除对策》的主旨报告。
任建明教授指出,2013年1月—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0次就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做出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强调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和条件)的重要性,将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作为新时代尤其是新征程上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明确了铲除腐败滋生蔓延土壤的一般原则与重要对策。学界应当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以其为理论研究的重要指引。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作题为《新型、隐性腐败的主要特征和刑法应对》的主旨报告。

孙国祥教授指出,从刑法学角度来看,新型隐性腐败犯罪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腐败形式合法化;二是收受贿赂间接化;三是腐败“期权”化;四是谋利形式的隐蔽化;五是获取利益的多样化。这些特点导致我们揭露、惩处腐败犯罪难度越来越大,从刑法角度来说,不仅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不断完善,在司法层面要进行穿透视认定,其中,应充分发挥刑法的实质解释功能。新型、隐性腐败犯罪司法应对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要坚持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守正创新。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中心主任、纪检监察学院魏昌东教授作题为《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的法治应对》的主旨报告。

魏昌东教授指出,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已然成为“中国式”反腐败的基本目标,“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提出于党的十五大报告,至二十大后已成为重要的政治决策,腐败治理目标与任务的进一步明确与深化,具有揭示腐败治理之关键、建构腐败治理之核心的重要作用。形势决定目标、目标决定任务,有必要对法治应对的基本策略做出更加科学性的安排。


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法学院李晓明教授作题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范畴、表现及优化治理》的主旨报告。

李晓明教授指出,近年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愈加明显,不仅加剧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且对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构成了严峻考验。较之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展现出更强的伪装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给查处工作带来更大阻碍。需要深入剖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涵范畴、具体表现、治理机制及立法完善,以期更有效地应对和惩治腐败,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扬州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王静作题为《健全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实践探索研究》的主旨报告。

王静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践中,江苏省扬州市纪委监委按照上级要求,勇于探索实践,围绕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监督体系,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协助党委统筹谋划、督促抓好部署落实、构建完整监督闭环,推动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为健全完善基于江苏实践的监督体系贡献扬州力量。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赵永红教授作题为《国家审计服务党的自我革命:理论逻辑、根本保障与制度路径》的主旨报告。

赵永红教授指出,国家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推进自我革命和治理国家的重要力量。党的自我革命与国家审计具有相融性,以及国家审计的独特功能使其服务党的自我革命具有可行性。党的领导是我国审计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加强了党对国家审计的领导,为国家审计服务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形成了多种审计业务制度,以及审计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协调机制,为国家审计服务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制度路径。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王刚教授作题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行贿罪规范量刑实证研究》的主旨报告。

王刚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法定刑的调整增加了量刑难度,对情节性质的改变降低了行贿罪的处罚强度。关于量刑规范体系之完善,应当降低行贿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以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决策,删除司法解释规定的趋重情节以保持司法解释与刑法的一致性。关于法官量刑活动之规范,应当量化行贿罪的数额处罚标准、规范认定与适用从重与从宽量刑情节、合理处理从宽量刑情节并存现象。通过修改行贿罪的数额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体系,促进行贿罪量刑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才可能实现严惩行贿罪的修法目的,将中央的反腐败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作题为《“双重身份”主体受贿案件办理困境和路径探索》的主旨报告。
王旭指出,基于“双重身份”主体“职务身份”同“职业身份”,“职务行为”和“职业行为”耦合的情况,在具体的受贿案件办理中,存在身份难以认定、行为难以界分、量刑均衡难以把握三重困境。针对身份难以认定,提出需要以行为是否侵害了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为判断标准,从职务行为的公平性、职务行为的公属性本质、人民对于公共权力的信任三个层面界定受贿罪的保护法益;针对行为难以界分,提出通过准确区分职务便利和职业技能进行区分,并具体通过厘清职务的定义、分析行为发生的背景和具体情况和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区分;在量刑考量中,提出应考虑职业行为在所谋取事项中作用,肯定行为人在职业行为中的积极付出,比对相似单一主体身份受贿,酌情降低5%至10%的刑期,以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平行论坛

11月17日,在平行论坛环节中,来自省内外法院、检察院、高校、律所的办案人员、专家学者围绕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与廉政法治、纪检监察与审计法治两个主题,重点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不正当利益追缴与纠正、数据腐败犯罪、企业内部审查衔接、中国自主纪检监察知识体系、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大会专门设立了研究生论坛,来自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等高校研究生就法治反腐路径、期权腐败、虚拟货币型新型腐败、人工智能赋能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审计监督等议题进行了交流汇报。


闭幕式
闭幕式由扬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花瑞锋担任主持人,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季秀平做年会学术总结,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莫良元宣布获奖论文名单,廉政法制研究会会长蔡宝刚和审计法学研究会会长刘爱龙为获奖人员颁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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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扬州大学法学院

图片:扬州大学法学院

编辑:蒋滟宝

责编:王远

审核: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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