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20时许,江安交警接蔡某平电话报称:其驾驶车辆在环城路中医院路段被一辆号牌为川Q6L***的红色奇瑞越野车撞了,事故发生后越野车驾驶员弃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及拍照取证,并通过车辆信息锁定肇事嫌疑人。10月28日上午,嫌疑人王某到案,对当日驾驶车辆在江安镇环城路中医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认定,王某因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安交警依法处王某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行政拘留3日。并于10月29日送宜宾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这种情形下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报警,逃逸只会让处罚升级,罪责加重,切不可存有一逃了之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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