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双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受贿一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晓鹏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公司融资、贷款授信、业务承揽、职工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晓鹏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晓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晓鹏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校对|陈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