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谁造谁有”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文摘   2024-11-03 08:39   福建  

关于林木“谁造谁有”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问:某农民于1963年未经集体指定,在集体荒坡上种了一棵白果树。1982年集体果树承包时,由于该树还未产果,雄雌未明,因此没有承包。1986年,该树开始结果,该农民即对这棵白果进行培土施肥等管理。1990年12月,集体果树重新承包,该农民与其所在集体对白果树的所有权发生争执。请问林律师:

  1.中央1961年提出的林木所有权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如何理解?该原则与“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是什么关系?

  2.1979年12月,《林业部关于个人种植的林木所有权问题的答复》现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其适用范围如何?

  3.本争议如何处理才能既体现国家的政策法规,又符合当时当地实际?

           

答复:

   一、关于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理解问题。对1963年以前个人种植的林木,应以1962年9月27日,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在房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果树、桑树和竹木,这些东西永远归社员所有”的规定作为确认林木权属的依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这一政策规定林业部已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

   二、有关《林业部关于个人种植的林木所有权问题的答复》的问题。该答复是林业部于1979年12月6日专门给安徽省林业局(现为安徽省林业厅)的。考虑到:1.林木“谁造谁有”问题的复杂性;2.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在全国进行了林业“三定”工作。浙江省委、省政府1981年10月12日也作出了《关于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因此,林业部1979年给安徽省林业局的答复不适用于浙江省。同时,应以新的林业政策法规作为确定林木权属的依据。


  三、关于本争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确定林木权属目前已有了明确的林业政策法规规定。由于对政策宣传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一些矛盾,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实事求是地给予补偿。(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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