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摄影作品,侵权吗?
2024-11-19 16:55
北京
执笔 | 朱晓宇 任铭硕
不论是初涉美术的学生,还是资深画家,参照物品、人物、风景的照片进行绘画创作非常普遍。然而,在知名画家燕娅娅因参照他人摄影作品创作人物肖像油画被诉著作权侵权一案[1]中,法院认定燕娅娅绘制的人物肖像油画侵犯了摄影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判决结果引发了美术和摄影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那么,可以参照他人摄影作品作画吗?什么情况下不会侵权?什么行为又存在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风险?《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场景。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最典型、最常见的合理使用场景[2]。在美术创作领域,出于学习绘画方法、练习绘画技巧、提升绘画水平等目的,将照片作为临摹或创作对象,就属于比较典型的“为个人学习、研究”的目的使用摄影作品的行为。此情况下,即使通过绘画精确再现摄影作品中呈现的全部内容,也不构成侵权。但是,绘画作者必须注意,以学习目的临摹摄影作品,应当以合理方式指明摄影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并且不能将作品用于商业开发场景。除了以学习目的临摹摄影作品外,仅参考摄影作品固定下来的拍摄对象客观特征(例如,摄影作品中固定的动植物、人物、风景等)进行绘画创作,也没有侵权风险。著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却不能让摄影师“垄断”其摄影作品的拍摄对象。拍摄对象的客观特征不属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即使这个特征转瞬即逝,甚至可能只有一位摄影师经过长期蹲守才拍摄到(例如,日出、云海、野兽捕食等),仍不能将拍摄对象的客观特征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相混淆,从而限制他人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方式对拍摄对象的客观特征进行再次表达。如果画家仅通过照片获知其绘画对象的特征,或者将照片上呈现的客观内容作为绘画灵感,则无需向照片的著作权人获取许可,也无需参照合理使用场景,表明摄影作品的名称和作者。例如,参照一幅秋季长城的照片来绘制相同主题的巨幅油画,长城和秋色都属于公有领域的拍摄对象。画家参考照片中固定的长城和秋色特征进行油画创作,不属于对摄影作品的复制、改编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三.通过绘画再现摄影作品独创性表达并传播、利用构成侵权由于摄影师个人的审美和拍摄偏好不同,以及选择拍摄的季节、天气、时间不同,即使拍摄同一个人物、建筑或风景,也会产生取景、构图、光线、色彩等特征各异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通常体现在具有个性选择空间的取景、构图、光影等方面,甚至可能叠加摄影师在色彩、对比度等方面的后期制作。如果画家不仅参考了拍摄对象的客观特征,还同时在画作中体现了摄影作品在取景、构图、光影、色彩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则可能利用到摄影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基于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再将画作进行原件售卖、复制发行、商业展览等经营行为,均需获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再以参照秋季长城照片来绘制巨幅油画为例,如果画作除了展现长城和秋色主题外,未经照片著作权人许可,再现了照片的取景、构图、光影、色彩等独创性表达,则存在侵权风险。进一步讲,相对于在先摄影作品,再现摄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画作属于通过不同艺术形式创作产生的衍生作品。如果未获取许可,笔者倾向于侵犯了在先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改编权。除了参照在先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的情况外,将在先的画作、雕塑、建筑等作品作为摄影作品的拍摄对象也一样,只要涉及参照在先作品进行衍生创作,都要特别尊重和保护在先作品的著作权。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场景外,均有事先向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获取许可的必要。
[1] 摄影家薛华克诉燕娅娅及拍卖公司侵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民事判决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特别说明:本文用于学术和实务研讨之目的,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律师和所在执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或建议。